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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美人”商标之争

法条链接:《商标法》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东方美人”商标之争

事件回顾:台湾产品通用名称被大陆企业抢注成商标

1995年,大批台商开始到大陆开业经营台湾茶品,带来了一股台湾茶与茶文化融合的流行风尚,台商王先生也来到厦门设立了一家茶叶经销公司。企业成立后,销售业务如预期般稳步增长,其中,尤以一款台湾特产之“东方美人”茶品,因其独特的口感与悠远的历史文化底蕴而备受消费者推崇。然而,就在他的事业蒸蒸日上时,突然遭遇了一起莫名的官司,福建某知名茶叶生产企业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告,称王先生的企业侵犯了其“东方美人”商标专用权。对于这件事,开始王先生不以为然,因为,“东方美人”在百年前就广为台湾茶农和茶商使用,业界早已是无人不知,无人不晓,岂是某家企业说禁止就禁止了。然而,坏消息在不久后传来,法院一纸判决,王先生的企业不得再在商品包装中使用“东方美人”商标,并要赔偿商标权人的相应损失。收到判决书后,王先生企业上下无不感到诧异与震惊,这台湾沿袭百余年的“东方美人”什么时候就成了别人的专用商标权了,王先生更是百思不得其解,在他看来,“东方美人”与“铁观音”、“龙井”、“碧螺春”等等茶品一样,怎么会横空出现一个“商标权”???

不敢再怠慢,王先生迅速与厦门某知识产权专业机构取得了联系,经过查询,福建该知名茶叶生产企业利用两岸长期隔离,审批机关对台湾茶品的不了解,已于199767经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批准,获得了“东方美人”于茶叶商品项目上的注册商标,同时,还将台湾市场上东方美人的相关包装申请了中国外观设计专利,其保护可谓周全。依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对此,该企业申请禁止王先生及其它茶商销售“东方美人”茶似乎并无不当。然而,这种结果显然不能让王先生接受,“东方美人”一旦在大陆被禁止使用,非但王先生的企业经营受到伤害,其它台湾茶商到大陆投资亦势必受阻,甚而将影响到两岸正常的经贸文化交流。经过与该知识产权机构专业律师的研究,王先生决定立即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同时,以“东方美人”属于商品通用名称,不能为某一家企业独家占有为由,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申请撤销“东方美人”在茶叶上的注册商标。在律师协助下,王先生一方面委托专业人员在台湾和大陆迅速展开证据收集工作,另一方面紧急向中国茶叶流通协会等权威部门反映情况,获得了支持与帮助。经过各方艰难而有效的努力,商评委在综合考量了所有证据材料后认定:“东方美人”指产于台湾地区的一种重发酵乌龙茶,系历史上形成的对该乌龙茶品种的特定称谓,并已有较长的使用时间。已被主要生产和销售区域的相关公众了解和认可,应属于商品的通用名称。因此,商评委依法撤销了该知名茶业生产企业注册的“东方美人”商标。至此,王先生终于捍卫了自己“东方美人”的合法使用权,并为其它台商投资大陆茶业市场排除了法律障碍,奠定了两岸经贸交流的良好基础。

法律评述

在这个案件中,值得关注的就是所谓商品‘通用名称’抢注的法律问题。事实上,近年来,关于产品通用名称和商标的纠纷层出不穷。这些涉及行业‘通用名称’的商标纠纷,无不造成行业内的一场大动荡,从早期的茶饮料“冰茶”之争,到乳品业“酸酸乳”风波,再到台湾大宇与盛大网络的大富翁纠葛,一些行业的商品和服务的通用名称被抢注成商标的新闻频频见于报端,并呈愈演愈烈之势。对此,我国《商标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其目的就就是禁止通用名称被独家占用。然而,事情往往总是具有两面性,通用名称的判断并没有明晰的法律标准,事实上,一个产品成为一种通用名称,可能通过两种渠道来形成:第一是约定俗成,大家都用了——消费者这么叫,行业内的人也这么叫,久而久之就成了习惯表达,如“木糖醇”口香糖、“头孢西灵”畜药、“双黄莲蓉”月饼等等;第二就是商标弱化,一个本来很好的注册商标,随着广泛使用演变,被逐渐弱化成了产品的通用名称,比如“jeep”、PDA优盘等等,往往越是有名的商标越容易成为通用名称,在这个方面,法律上没有太有效的救济途径,主要仍要靠商标权人加大自身的维护力度,这个问题应该引起相关企业高度的关注。

我们应该看到,科技的进步,社会的迅速发展,总是不断有新的产品出现,而伴随每个新的产品出现,都会出现一个新的产品名词,没有任何一个产品名称天生就是通用名称。这也就提醒了广大商家,一方面,对于一个好的商标,要尽快提出注册申请,并努力维护商标权的使用,出现侵权弱化商标的行为时,坚决快速地进行处理,尽力避免其弱化成为通用名称,造成企业无形资产的流失;另一方面,一些企业为了达到垄断的目的,可能恶意抢注‘通用名称’作为商标,并以此作为一种竞争手段,所以,对于已有的通用名称,当面对其它的不法商家的抢注行为之时,千万不要漠视这种行为的危害,争取在抢注者的商标通过了国家商标局的异议公告程序时及时提出异议申请,避免商标被核准注册后出现纠纷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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