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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款遭截半,台商斥“太超过”
台商果林被征,67.5万元青苗补偿款经过村委会之手,转给台商时却只剩30万元。台商问:该怎么把钱要回来?
  台商在厦门岛外某村子承包农地,用来种植果林。后来,农地因修路被征用,征地拆迁部门对台商果林赔偿了60多万元。没想到,赔偿款经村委会时,被截留了大半,只有30万到台商手中。“利用我们不知情,村委会就这样欺瞒我们,真是太过分了。”最近,林先生对自己的遭遇气愤不过,找村委会理论,对方却称钱款已经分发到土地原承包者村民手中,要不回来了。
  台商林先生在台湾是农艺专业毕业,对农业生产颇感兴趣。1997年,他来到厦门创办了某科技公司。期间,林先生看到一些农地被闲置,深感可惜,便通过朋友介绍和帮助,在岛外郊区的某村承包了22.5亩闲置农地,用来种植果树。
  林先生以每亩每年支付人民币900元的承包金,向当地村委会承包了该农地。“这个承包价款在当时的厦门农村,可是相当高的。”林先生介绍说,为了帮助当地农村开发,经营好所承包的这些闲置农地,他还从台湾拉来了自己的姑妈黄女士,合资承包经营。两人于1997年1月27日与该村的村委会签订了《农地承包合同书》。承包合同约定:村委会将原农地22.5亩发包给承包人、承包金每年人民币20250元整、承包期40年。同时还特别约定:如果在承包期内,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所承包的土地,该地上的青苗款和地上建筑物的赔偿应归林先生和黄女士两人,征地补偿款归村委会。
  承包了该农地后,林先生便和黄女士一起,在该地块上种植了改良品种的龙眼树,并获得较好的收益。但在2006年4月,他们两人承包的这块农地因建福厦高速铁路需要被征用。征地拆迁部门将该农地的各项补偿款,都支付给了村委会,其中包括青苗补偿款人民币67.5万元。
  “这些情况我都不知道啊,到了要动工修铁路了,我才知道土地被征用了。”林先生说,事先并不知情,还照常管理经营着果园时,突然被告知土地被征用。随后,村委会给了他们30万元,说是青苗赔偿款。林先生当时觉得太少,想再问问情况,一打听,才知道原来的赔偿款是60多万元,而不是只有30万元。“本来,按《承包合同》第6条第3项的约定,这些青苗补偿款就应该全部归我们两人,但村委会却单方面截留了大半,仅付给我们30万元,你说气人不气人?” 林黄两人当时气不过,认为被扣留的37.5万元青苗补偿款,有被村委会的人侵吞之嫌。于是他们找村委会理论,但始终无果。
  对村委会的违法乱纪、侵害台商合法权益的行为,林、黄扬言要向上级纪检部门投诉。与此同时,村委会则称:截留的青苗补偿款都已分发给了原土地承包村民,并以村民不同意退还为由,拒不将截留的青苗补偿款支付给林先生和黄女士。林先生想寻求法律渠道索讨被截留的补偿款,问律师:应该怎么办?(文中人物系化名)
 
  律师点评     福建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江兴彪 陈一鸣
  林先生遭遇的问题,实质上就是国家征地各种补偿费用的分配问题。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大陆的土地征收补偿费包括三个部分,即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土地征收补偿费中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是对土地经营者损失的一种补偿,应属于补偿被征用地的实际经营者。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和承包合同约定,该款应全部归由承包该农地的林先生和黄女士两人。因此,村委会将这些青苗补偿费截留并分发给村民是错误的。这一做法已侵犯了林先生和黄女士两人的合法权益。至于对该问题应如何处理,林先生可以从行政上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寻求由有关行政部门出面做好村民的工作,让村民自动退还;也可以向法院对村委会的行为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村委会承担退还的责任。
 
 
 
原载于2008年11月24日 ·厦门商报· 第B01版 · 台商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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