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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枉费巨资,引进专利成空
     2008年的夏天对于台商谢总来说,心情真的不十分轻松,公司费尽周章引进的一项技术专利,最终被证实白白花了一笔冤枉钱,而面对另一家竞争对手相同产品的上市,手中握有所谓专利权的谢总却无法寻求法律的支持,这是公司之前决定上马这个项目时始料不及的,而谈起这件事,还得从去年说起………
     2007年,是谢总到大陆设立公司的第六个年头,他在厦门的M公司已逐步走上正轨,产品出口连年增长,客户订单源源不断。经过不断的创新研发,M公司的产品赢得了业界广泛的认同。然而,长期以来,由于M公司一直是根据客户的订单要求进行代工生产,缺乏具有自主核心竞争力的产品,这几乎成了谢总的一大心病,谢总意识到,要想公司有更长远的发展,一定要有自己的拳头产品,而单凭M公司现有的研发团队要有所突破十分困难,于是,经过股东们的商量后,公司决定向外引进专利技术。事情不久后就有了进展,在上海的一次产品展销会上,谢总结识了上海××公司的项目投资经理刘某,刘某为其引见了专利权人汪××和他的“一种新型自动印染配色系统”实用新型专利项目,双方迅速就这个项目达成了初步的转让意向。回到厦门后,为了慎重起见,谢总让研发部门对该专利项目进行了评估,发现该产品技术上实施的难度并不高,按M公司现有的资源,可以很快地建立起生产线来,在随后的股东会上,M公司决定购买该专利技术。经过几番谈判,谢总亲自飞赴上海,最终公司以三十万元的价格,从专利权人汪××手中受让了该实用新型专利,并于2007年年底向国家专利局办理了专利转让登记。获得该专利后,M公司对该产品寄予了厚望,公司上下迅速投入了产品生产前的准备。令人吃惊的是,2008年4月,江苏的一家竞争企业竟率先向市场推出了和M公司相同的产品。谢总当即打电话给江苏这家企业的老总,怒斥对方涉嫌侵权的恶劣行径,然而,对方似乎早有准备,完全不把M公司的专利放在心上,态度十分嚣张,谢总气得直接摔挂了电话。冷静下来后,谢总决定采取法律行动,起诉江苏该侵权企业以维护自己的专利权益。经过介绍,谢总向厦门某国际知识产权专业机构进行详细咨询,这才了解到,中国目前并不对实用新型专利进行实质审查,实用新型专利在性质上属于效力待定的专利,因此,在专利进行起诉前,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必须另行向国家专利局提请进行诉前检索,以确认所持有专利的专利性,而这个过程,还需要三个月的时间。
     2008年6月,国家专利局出具了实用新型专利的诉前检索报告,令人遗憾的是,检索报告中显示,在该专利申请前,已经有了相同的技术,M公司购买的这件“一种新型自动印染配色系统”实用新型专利不具备新颖性,这意味着M公司无法以专利侵权向法院起诉。这一消息对于M公司与谢总而言,无异于当头一棒,一方面,公司对新产品的期待,技术投资前的准备,花费的巨额资金瞬间都成了泡影;另一方面,由于在专利转让时,缺乏对于专利的了解,没有进行相应的专利检索与查询,也没有在合同中进行必要的约定,对于损失,M公司已很难向原专利权人汪某主张赔偿。
 
法律评述(新华国际知识产权(厦门)事务有限公司法务副主任 廖汉初)
 
     由于对专利制度的不了解,导致这位谢姓台商花费巨资“引进”的技术成为泡影,其教训不可谓不大。此案例当引发热衷于“专利引进”企业的高度重视。
     我国对专利的审查采用两种审查制度。对发明专利申请,规定采用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专利申请,规定采用形式审查制。在实行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的国家中,大多数国家对实用新型专利实行登记制,即只要经形式审查,认为格式符合要求,手续完备,就予登记。我国《专利法》第40条规定,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由于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只进行初步审查,不作实质审查,所以出现了专利权可靠性差,同一发明创造将专利权授予多个不同的申请人等问题。
     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现代社会,企业唯有不断创新方能保持持续的竞争力。要使企业技术得以不断创新,大力提升自主研发能力当然是一方面,但在条件成就时,积极引进他人现有的成熟先进技术亦不失为一捷径。
     然而,技术引进并非简单的花钱消费。在技术引进前,首先当仔细调查研究该技术的发展水平、目前的发展阶段及其市场前景,在此期间,另行对欲引进的技术进行充分的考察评估,包括其新颖性、创造性及是否与他人在先技术冲突。
     依照发达国家的经验,利用专利文献引进科学技术是一种十分行之有效的方法。专利文献是多种专利文件的总和,一般是指专利局出版的专利说明书,是一种重要的情报资料。每一件专利文献都记载着解决一项技术课题的完整新方案(即发明),同时它又是公示发明所有权和权限范围的法律文件。而且,正因为它提示了技术内容和权利的归属、有效性、保护范围等法律状况,所以也能为意欲采用这项发明的人提供分析产品的销售规模、潜在市场等前景的重要依据,进而可对该类发明的经济效益和国际间的竞争范围得出概念和结论。专利文献寓技术、法律和经济三种资讯于一体,是其优于其它科技文献的最主要的一点。同时,因各国专利法多规定“申请在先”原则,故发明人都急于提出专利申请,这就使得专利文献反映新技术快;而且专利保护范围之广使得专利文献的内容几乎无所不有。因此,专利文献实质上是企业和经营者十分重要的技术情报,尤其在引进、购买专利技术时,都要充分地查阅专利文献以期获得充分可靠的评估。
     本案提示的教训根源在于对我国专利审查制度认识的匮乏及未能有效利用专利文献而导致对所谓“专利技术”的盲目信任。倘若谢先生在技术引进前对该专利进行必要的检索、分析,或者在转让合同中约定对所转让专利技术的专利效力保证,那么此类“赔了夫人又折兵”的事件万不至于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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