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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信佳电子有限公司诉石狮市龙盛塑胶电子有限公司

石狮信佳电子有限公司诉石狮市龙盛塑胶电子有限公司
手表外观专利系列侵权纠纷案
【案情】
 
原告:石狮市信佳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称“信佳公司”)。
被告:石狮市龙盛塑胶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称“龙盛公司”)。
       
      原告信佳公司诉称:专利权人李仁续于2005年1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数款手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并先后获得专利授权,李仁续按规定缴纳了专利年费。李仁续先后与原告信佳公司签订了专利独占许可合同,专利有效期限为十年。
 
      其后,原告信佳公司发现被告龙盛公司在生产、销售仿冒上述外观设计专利的手表,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2006年6月1日,原告信佳公司就被侵犯专利权的三件手表产品分别提起三件专利侵权诉讼,提出了包括请求被告龙盛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在内的数项诉讼请求。
 
      被告龙盛公司辩称:有三位证人可以证明其于五六年前开始便受被告委托为其手表开发模具,且被告还于2004年至2005年期间通过网络建立网站形式,对其生产的涉案产品进行过宣传。
 
      龙盛公司于2006年8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宣告涉案的“手表(XJ—665 、XJ—709)”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龙盛公司亦向法院提出中止诉讼的申请。
 
【审判】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信佳公司作为涉案专利的独占许可使用权人,其诉讼主体适格。
 
      被告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生产的电子表产品经实物比对,在形状、图案、色彩及其结合、特定主体美感等方面与原告取得独占许可所生产的专利相似,已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被告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被告辩称其产品在原告专利申请日之前就已生产,并提供了模具加工合同、机芯送货单、销售清单、退货凭证及证人证言等,但因被告无法进一步提供证据证实上列部分证据的产品外观与本案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是否一致,且被告所提供的公开出版物中并无涉案型号手表的图样。故被告的辩解缺乏依据,不予采信。
 
     另外,因被告请求宣告专利无效的时间在答辩期届满后,故法院不中止诉讼,对于龙盛公司提出的中止诉讼的申请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龙盛公司应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专利权的三项手表外观专利产品,并销毁侵权产品及生产模具,销毁与侵权产品相关包括网站宣传资料在内的一切宣传资料;龙盛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信佳公司经济损失,三件专利侵权诉讼每件10000元,共计30000元;法院同时驳回了信佳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不服,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新华评析】
 
     本案的焦点在于判断被告是否侵犯原告的专利权,关键是比照被告所生产的手表外观在形状、图案、色彩及其结合、特定主体美感等方面与原告取得独占许可所生产的手表外观专利是否相似,是否侵犯了原告合法的专利使用权。
 
     我国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具体到本案中,原告在发现被告侵犯其有效的外观专利权的情况下,果断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法院也根据专利法所确定的专利侵权判断规则和原则精神,作出了侵权判定,在打击了专利侵权活动同时也维护了专利权人合法的专利权益,大大提升了专利权人开发新产品的积极性,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
 
     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随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推进,专利申请案件数量呈显著增长趋势。作为生产者,首先需要自觉的遵守市场竞争的法则,依法经营。在产品定型生产之前,乃至设计研发阶段,即应当通过必要的专利检索确定设计方向,回避专利技术壁垒,避免陷入专利侵权纠纷;其次,企业亦应当建立合理、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俟有有价值的新设计、新发明,可及时通过专利申请取得权利,一则有利于建立企业自身的知识产权防线,增加产品内在价值,一则可有效制止侵权行为,保证产品市场占有率。
 
 
 
 
 
新华国际知识产权机构法务部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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