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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真真厦港卤味有限公司商标异议及行政诉讼系列案

[案情] 
原告:厦门市荣辉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辉工贸”)
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商评委”)
第三人:厦门市真真厦港卤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真真卤味”)
 
    真真卤味于1999年5月5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厦港”商标,分别指定使用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第29类的“卤鸭、卤肉”等商品和第40类的“食物熏制、食物及饮料储藏”等服务。在两商标的公告期内,荣辉工贸均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异议,认为其早于真真卤味使用“厦港”商标,且该商标经其长期、大量、广泛的使用已具备一定的知名度,真真卤味申请注册“厦港”商标系恶意抢注,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真真卤味于2001年4月30日作出答辩。真真卤味答辩认为,“厦港”二字具有其人文地理上的历史背景,而真真卤味虽然商号几经变更,“厦港”二字作为店名却始终未改。荣辉工贸所提出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在先使用“厦港”商标。真真卤味所提交证据足以证明其将“厦港”二字用作商标早于荣辉工贸,不存在“恶意抢注”的情形。
    国家商标局于2002年11月20日就上述两异议案同时作出裁定。国家商标局认为,真真卤味所提证据足以证明其早于荣辉工贸使用“厦港”商标,荣辉工贸指称真真卤味违反《商标法》三十一条规定的异议理由没有事实依据,真真卤味申请的“厦港”商标依法应予注册。
    荣辉工贸不服国家商标局的上述两裁定,同时向国家商评委提出异议复审。
    真真卤味就异议复审提出答辩,并在复审答辩中就之前所争议问题,再次根据双方证据进行了充分的论证与反驳。2007年5月16日,国家商评委作出异议复审裁定,维持国家商标局关于核准真真卤味“厦港”商标注册的裁定。
    荣辉公司不服该异议复审裁定,于2007年6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国家商评委的上述异议复审裁定。荣辉工贸在行政诉讼中所主张的理由、证据与商标行政程序中的理由、证据相同。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荣辉工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早于真真卤味使用“厦港”商标。而关于“厦港”商标的使用,荣辉工贸与真真卤味提供的皆为间接证据,无其他佐证,故法院认可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即双方均至迟在80年代中期就开始在卤鸭等商品上使用“厦港”商标,真真卤味未违反《商标法》三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判决维持国家商评委作出的异议复审决定。
一审宣判后,荣辉工贸不服原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所持观点与原审法院基本相同,于2007年3月判决维持原判。
[新华评析]
    本案的焦点在于荣辉工贸是否在先使用“厦港”商标。换言之,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真真卤味申请注册“厦港”商标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我国商标注册采用申请在先原则,即依申请的先后来确定商标权的归属,《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实质上是在一定程度上对使用在先权利人的保护。该条规定的行为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被申请人的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的地域范围内已经有一定的影响;二是申请人采用不正当的行为获得注册。而就商标在先使用权的构成条件来看,主要有几点:1)在他人注册商标的申请日之前,就已经有使用的事实。这是对使用人的使用时间的要求,如果不具备这一条件,就没有“在先使用”,也无法产生在先使用权,并以此作为侵害商标权的抗辩事由;2)在先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且使用商品或服务相同或者类似;3)在先使用人必须在其商品上连续使用该商标所谓连续使用,就是指在先使用人在其商品上连续不中断地使用该商标。如果在先使用人在他人注册商标的申请日之前曾有使用事实,但无正当理由而中断使用的,不得继续使用该商标。
    具体到本案来看,荣辉工贸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符合以上两个要件。据上述受理法院的认定,荣辉工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使用在先,只能确认其与真真卤味都在相当的时间使用。而对于证明其地域影响的证据也只属于间接证据,无其他佐证证明。既然第一要件不符合,那么荣辉工贸所称真真卤味违反《商标法》三十一条规定的异议主张则无事实依据。
    从此案我们可以了解,企业应从经营之始就认真对待自己的权利,特别是包括商标权在内的知识产权。因为一方面,像商标这样的智慧财产看似无形或虚拟或难以确定其价值,但实际上却蕴含着企业过去经营的各种投入,取得的各种成果,同时也蕴含着企业现在与未来发展的根本潜力与动力。认真对待它,企业可以从中得到可观的短期、中期、长期经济利益。而忽视它,企业可能要付出巨大的代价,不但可能严重影响其目前与未来的发展,甚至使过去努力经营的成果付之东流。另一方面,随着经济结构的变迁,知识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市场主体都意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纷纷以各种方式获取和保护知识产权。如果企业不重视这一方面的各项事务,就可能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遭遇越来越大的风险与挑战,最终造成企业发展的重大障碍。
就国家商标局目前的商标注册审查进度而言,商标自提出申请至核准注册,一般约需36个月,其中还不包括可能发生的删除申请项目、驳回或异议等特别程序。因此,为及时有效保护自己的合法商标权益,我们建议企业及早申请注册商标,同时,要注意妥善保留最早使用商标的有关原始证据,如广告、交易纪录等,以免因使用证据的瑕疵而使自身品牌被他人攫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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