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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流失预防泄露秘密,人才引进设防侵犯秘密
 

——江汉石油“牙轮钻头”员工跳槽引发赔偿千万的商业秘密泄密案

 

作者:王萍煌  张浠娟  福建力华律师事务所

编辑:江兴彪知识产权律师  福建力华律师事务所

 

近几年来,我国80%的企业商业秘密外泄案都是由职工跳槽引发的,此类泄密案占到知识产权案件类案件的20%,跳槽者大多是企业或科研部门的专业骨干、业务骨干。

2009年最高法院公布的10大知识产权案件中,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钻公司”)诉天津立林公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林公司”)、幸某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源起于国内两家最大牙轮钻头生产企业之间的商业秘密纠纷。江钻公司主张立林公司给其造成的损失实际高达8000万元,相关纠纷前后耗时近五年,三方当事人从湖北省到天津市,从刑事裁定到民事判决,从基层法院到最高法院,历经七家法院九次诉讼,引起全国人大、最高法院、中石化、湖北省人大、天津市人大共同关注“国内最大的两家牙轮钻头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

 

案件简介

上世纪90年代,江钻公司从美国德克萨斯州休斯工具公司引进牙轮钻头制造技术,并约定江钻公司不得向第三者泄露任何保密的技术资料。幸某原系江钻公司技术员,20018月到天津立林公司有限公司工作。

2005321,江钻公司向湖北省江汉油田公安局报案,称江钻公司发现国内部分油田使用立林公司生产的产品型号、性能与江钻公司相似的三牙轮钻头后。侦查终结后经检察院提起公诉,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071126作出的(2007)潜刑初字第284号刑事判决,以立林公司技术部部长幸某(原江钻公司员工)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

刑事裁定生效后,20086月江钻公司向湖北省汉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诉讼,请求判令立林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保守已知悉的商业秘密等。汉江中院经审查判决:立林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江钻公司经济损失1千多万元。立林公司和幸某均不服,上诉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进行了近五十次调解,最终于20099月制作调解书(2009)鄂民三终字第30号,立林公司向江钻公司支付人民币1700万元,最终本案相关纠纷一揽子调解解决。

   

案评

企业核心技术员、业务员跳槽已成为一股势不可挡的人才流动大潮,这就产生了人才自由流动与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这一对矛盾。企业如何在人才流失中严防其商业秘密?如何在秘密泄露后的第一时间内预防泄密扩大?如何在人才引进中预防侵犯他人商业秘密?这都成为企业商业秘密建制中不容忽视的突出问题。

作为人才流失一方的江钻公司,其于上世纪90年代引进国外相关技术秘密,虽然已认识到商业秘密的重要性,但是企业对商业秘密的守护已不是通过一纸保密协议就能守住的,特别是在泄密已成事实时,如何预防泄密进一步扩大,如何追诉泄密人为其泄密行为买单,则需要在企业内部建立一套完整的保密体系,由此一步步追踪并还原该泄密人在本企业内部接触商业秘密的每一个环节。同时,通过查找泄密环节,以补强并完善企业保密体系。

    人才引进的公司,则需相应地建立引进人才与其原单位之间的脱密审核等各项内部脱密管理机制。

否则,江汉石油“牙轮钻头”商业秘密巨额赔偿案将会重演,不仅给人才流失的企业造成经济上的重创,还有可能导致企业前瞻性技术秘密被公开、披露,以至危及到企业在高端市场内占有的垄断权。而人才引进的企业也将此为上付出巨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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