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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岛”遭遇李鬼
案情回顾
    2000年,宝岛眼镜将中国事业总部选定在一海之隔,有着天然地利人和的厦门。2009年,随着宝岛眼镜大陆第772家分店的开张,短短几年间,这个源于宝岛台湾的眼镜超级航母已完成其初步战略布局,构筑起世界著名的华人眼镜连锁集团,成就世人令人刮目相看。然而,在王董事长的眼中,这一切都才刚刚是个开始,他的心中,宝岛眼镜的未来、会是世界排列前三名的连锁集团, 全球连锁店将逾7000家,成就名符其实的眼镜王国。
然而,就如一切注重品牌建设的企业一样,随着企业规模的壮大,企业品牌美誉度的提升,诸如宝岛眼镜公司、宝鸟眼镜等等李鬼层出不穷,令人防不胜防,更严重的是,这些仿冒者没有严格的质量管控与售后服务,许多消费者受骗后甚至直接找到了厦门宝岛眼镜事业总部进行投诉,极大地影响了宝岛眼镜的声誉,这让宝岛眼镜的管理层大为震怒,并为此成立了专门的打假队伍。
    2006年起,宝岛眼镜广东的销售反馈,在东莞市大岭山镇中兴路上出现了一个仿冒者,开设的店名为东莞市大岭山宝岛眼镜店,该店不仅在招牌上注明使用“宝岛”眼镜字样,在其使用的包装袋,销售搭赠的眼镜盒、眼镜布等产品上均公然标注“宝岛”,“宝岛及图”等注册商标标识,为避免仿冒不够相像,该眼镜店连同照搬宝岛眼镜公司“用专业的心,做专业的事”的宣传广告语,包装上也是极尽相同,可谓真假难辨。由于仿冒者率先在大岭山镇工商登记注册了“东莞市大岭山宝岛眼镜店”的企业字号,令其仿冒更为大胆,以为有了企业字号登记的保护伞,能打打法律的擦边球。宝岛眼镜的打假团队现场进行了秘密查勘,并拍照初步取证,提供给我司鉴别。做为宝岛眼镜的法律顾问单位,我司迅速组织了代理人配合工作,经过分析发现,虽然该仿冒者进行了企业字号的工商登记,但其在店招,服务配套宣传等处无不突出“宝岛”,“宝岛及图”等字样,构成了典型的商标侵权,另外,其在招牌及店面的相关装潢上,亦仿冒宝岛眼镜公司的门店设置,严重误导了消费者,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为避免侵权者警觉后销毁证据,我司配合宝岛眼镜的打假部门立即进行相关侵权证据的固定与保全。
    2007年2月,我司受托正式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相关损失。2007年9月14日,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我司代理出席。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在招牌、装潢、所销售眼镜搭售的眼镜盒、眼镜布等产品上使用的“宝岛”,“宝岛及图”等标识侵犯了宝岛眼镜公司合法享有的商标专用权,遂依法判令其立即停止上述侵权行为,并赔偿宝岛眼镜公司相应的损失。
 
法务视点
    本案的侵权行为的太过招摇,仿冒者在仿冒过程中完全照搬宝岛眼镜的门店设计装潢,无所不用其极,一句话,生怕仿冒不像,而能让侵权仿冒者放心大行其事的,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其抢先在宝岛眼镜尚未顾及的二线城市注册了以宝岛为字号的企业名称。根据我国的有关规定,企业名称经登记注册后,就享有了一定的专用权,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同一行业内具有独占使用该名称的权利。由此,就产生了企业字号权与商标专用权的权利保护交叉与冲突,囿于目前我国有很多法律制度仍不够完善,权利的模糊性十分明显,这种冲突的解决散见于诸如《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等许多法律法规,甚至是司法解释中,因此,现实中,如果出现权利冲突,其解决一方面依赖于执法人员的法律认识水平的高低(同种情形的案件也会出现不同理解的判决),另一方面,证据取得与起诉依据也就变得格外重要,对于出现权利冲突的案件,案情提前的分析整理与完善的证据保全准备会对案件的胜负起到关键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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