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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抢跑”,台商悔不该
台商申请注册的商标通过国家商标局的初步审查并公告,但还未获正式核准,就在商品包装和宣传上使用了带有注册标记的商标图样,造成了冒用注册商标。
  商报记者 | 陈怀安
  通讯员 | 曾焕新
  
  “法规真是容不得半点投机,怪自己没听从专家提醒,心急‘抢跑’,结果触雷了。”日前,台商张先生通过商标代理机构,向本报讲述了自己经历过的教训:他为自己的商品申请了注册商标,还未获得国家商标局正式核准,就提前在商品包装与宣传中的商标打上了注册标记,结果构成“以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被罚款10万元。
  台商张先生来大陆已近5年,陆续开办了多家珠宝玉石商行。2004年6月,张先生通过商标代理机构,向国家工商局商标局申请在珠宝等商品上注册其“痴爱之珍”商标。2007年9月28日,商标代理机构通知张先生,“痴爱之珍”已通过国家商标局的初步审查,并已公告,这标志着如不出意外,3个月后该商标将获得商标局的正式核准。
  张先生十分高兴,因为他正着手准备品牌连锁加盟,进一步扩大经营。考虑到方便宣传,张先生便提前在产品的包装与宣传中为自己的“痴爱之珍”的品牌上打上了“○R”字注册标识。 
  尽管商标代理机构提醒过他注意商标的规范使用,但张先生认为,经过查询,没有他人注册相同的商标,他的商标迟早是要注册的,打不打注册标识只是时间的问题,“现实中,这样做的现象比比皆是,这种小细节工商局应该不会来深究吧。”
  不料,今年3月份,张先生却接到来自河南省某市的一份《行政处罚告之书》。告之书认定:2007年6月至2008年1月间,张先生在该市的珠宝行未经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擅自在其系列珠宝玉石产品的包装和宣传上,使用了带有注册标记的“痴爱之珍”商标图样,属于以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的行为。据此,责令珠宝行于30日内改正该行为,并处罚款10万元人民币。面对这份行政处罚通知书,张先生这才后悔不已。
  “商标的注册与核准有着严格的程序,从注册申请的提出,到取得《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直至商标注册初步审查公告,均并不意味着已获准商标注册。”商标代理机构的专业人士介绍说,只有获得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核准并经商标注册公告,才表明该申请商标已成为注册商标;此外,也只有严格按照《商标注册证》核准注册的商标样式、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及核准该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内(含经核准续展的期限)使用,才能避免冒充注册商标行为的发生。
  正所谓“吃一堑,长一智”。后悔之余,张先生依法缴纳了罚款,并在商标代理机构的帮助下,立即更正了商品包装与宣传中的违规使用,彻底清理经营中商标的不规范问题。事实上,在珠宝行不断的经营发展中,张先生的经营已扩展到钟表等商品上,而这些商品,原来并没有申请注册“痴爱之珍”。因此,除了撤换原来在钟表上违规使用的“痴爱之珍”注册标识外,张先生还立即补上了钟表等产品类别的注册申请。
  (文中人物、商标名称均用化名)
  律师点评
  福建力华律师事务所 律师  江兴彪 陈一鸣:实际上,冒充注册商标行为的表现形式较多,但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商标使用者未将其商标提出书面注册申请或已提出书面注册申请,但在未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之前,在其商标上标注册标记或标有“注”等字样;2、将注册商标使用在未经核定使用的商品上;3、注册商标所有人或被许可使用人在使用时擅自将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作了根本性的改变并足以造成消费者的误认;4、外国企业的注册商标未在我国注册却在我国加上注册标记或标有“注册商标”等字样使用;5、注册商标10年有效期届满,又未办理续展手续,仍加注注册商标标记或标有“注册商标”等字样的;6、商标使用人将实际使用的商标组合注册,拆开使用并加注注册标记,等等。
  本案中,张先生的行为就属上述第一种情形的冒充注册商标。为避免类似问题,建议台商一方面应加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对公司经营所涉及的行业、产品、服务类别综合整理、分析,制定完整、严密的商标申请及品牌保护体系,完善商标注册申请;另一方面,规范注册商标及非注册商标的使用,严格按照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范围使用注册标识,不超范围使用注册商标,不擅自改变注册商标的商标标识,未经注册的商标不使用注册标记并及早申请注册等。 

原载于2008年10月20日 •厦门商报• 第B01版 • 台商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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